关于产假的有关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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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,女职工增加产假30天。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。

产假应履行审批程序,参照事假审批权限办理请销假手续。产假规定随现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修订执行。

四、关于终止妊娠产假的有关规定:

怀孕的女职工终止妊娠的(含人工终止),依据医务部门的证明,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:

  ()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,产假15天;

  ()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,产假30天;

  ()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,产假42天;

()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,产假98天。

终止妊娠产假应履行审批程序,参照事假审批权限办理请销假手续。终止妊娠产假规定随现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修订执行。


关于产假的有关规定

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,女职工增加产假30天。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。

产假应履行审批程序,参照事假审批权限办理请销假手续。产假规定随现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修订执行。

四、关于终止妊娠产假的有关规定:

怀孕的女职工终止妊娠的(含人工终止),依据医务部门的证明,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:

  ()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,产假15天;

  ()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,产假30天;

  ()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,产假42天;

()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,产假98天。

终止妊娠产假应履行审批程序,参照事假审批权限办理请销假手续。终止妊娠产假规定随现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修订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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